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909号
原告:陈寿清,男,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兰勇斌,男,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陈寿清与被告兰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寿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寿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常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