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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909号

原告陈寿清与被告兰勇斌机动车交通一审事故责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寿清,兰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909号

原告:陈寿清,男,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兰勇斌,男,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陈寿清与被告兰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寿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寿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常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