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7447号

闫喜峰与深圳市宝尓爱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喜峰,深圳市宝尓爱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7447号原告闫喜峰,男,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深圳市宝尓爱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东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飞律师、林慧(实习律师),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喜峰诉被告深圳市宝尓爱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尓爱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喜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尓爱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刘 嫣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