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吴如星,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肖国忠,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汤木招,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丁春隆,女,汉族,195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如星与被执行人肖国忠、汤木招、丁春隆、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国忠、汤木招、丁春隆、三明市春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可扣划的存款余额,亦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因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