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4782号原告四川双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渭水社区一社67号D栋1楼2号。法定代表人王冰梅。被告成都金牛城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陆荣春。
原告四川双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牛城视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双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双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财产保全费1136元,共计2517元,由原告四川双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