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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747号

陈乃建与吴朝兵、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乃建,吴朝兵,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747号原告陈乃建。委托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兵。委托代理人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015、2016、2017、2018号。委托代理人张玲,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建与被告吴朝兵、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乃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