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747号原告陈乃建。委托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兵。委托代理人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015、2016、2017、2018号。委托代理人张玲,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建与被告吴朝兵、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乃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