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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25执恢32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菊与被执行人曾仁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荣菊,曾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25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王荣菊,女,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曾仁贵,男,生于1955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菊与被执行人曾仁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荣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荣菊撤回对被执行人曾仁贵的执行申请。

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