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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3402号

申强伟与上海诺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术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强伟,上海诺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术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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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402号申请执行人申强伟,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上海诺意劳务派遣有��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郑术安,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申强伟与被告上海诺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8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义务人上海诺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术安应归还权利人申强伟钱款人民币51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51万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因义务人上海诺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术安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强伟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0,244.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商业银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调查,未查得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暂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168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