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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373号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73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