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73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