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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667号之一

武汉欣移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温某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欣移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温某毅,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667号之一

原告:武汉欣移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小区9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恒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雅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4170116025。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阮继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某毅。

被告:叶某。

原告武汉欣移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温某毅、叶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和被告温某毅、叶某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温某毅、叶某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采取公告的形式向被告武汉润德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和被告温某毅、叶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参加诉讼法律文书,需待公告期满方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汉军

审判员  秦道新

审判员  丁华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