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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405号之一

穆锦涛与徐长民、李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锦涛,徐长民,李丙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锦涛,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文安镇东关村。被执行人徐长民。被执行人李丙杰。本院在执行穆锦涛申请执行徐长民、李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明杰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赵恩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