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吴井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生学,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申请执行人吴井文与被执行人李生学拖欠工程抵押款及人工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井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生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汪法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8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吴井文司法救助13,0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将司法救助款13,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井文。申请执行人吴井文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请求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李玉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贾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