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772号(2016)浙0603执费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1550-3。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绍兴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阮三村。组织机构代码:75399220-0。
法定代表人:王淑红。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3执3772号、(2016)浙0603执费86号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执行案中,被执行人绍兴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绍兴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绍兴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为(2016)浙0603执3772号一案、(2016)浙0603执费8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