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808号
原告:姜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开明与被告王春梅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开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开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