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民初6808号

6808姜开明与王春梅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开明,王春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808号

原告:姜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开明与被告王春梅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开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开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