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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富与被执行人彭小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富,彭小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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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男,生于1969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彭小柏,男,生于1970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永富与彭小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小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邓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