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男,生于1969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彭小柏,男,生于1970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永富与彭小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小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邓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