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47号之一
原告:景县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景县龙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7343539.
法定代表人:井朝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河南省郑州市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姚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景县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景县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84元,减半收取计73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42元,由原告景县启星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胜男
审判员 陈忠东
审判员 牟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