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323号
原告:杨恩荣,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强,男,1992年8月2日,汉族。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正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荣与被告许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恩荣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杨恩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