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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终187号

吴则兵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吴则兵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则兵,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0日被减刑释放;因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2015年11月15日被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则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湘1382刑初字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则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3月份,被告人吴则兵与同村的有夫之妇吴某辛认识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一起去广东打工并同居近十个月。2015年初,吴某辛不愿继续与被告人吴则兵交往而独自回家,吴则兵则租车连夜从广州赶回纠缠吴某辛及其家人。2015年1月21日,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吴某辛赔偿吴则兵同居期间的花费1000元整,吴则兵保证不再纠缠吴某辛。2015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则兵携带砍刀来到吴某辛家对吴某辛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吴则兵把吴某辛往山上拖拽,吴某辛不从,吴则兵把吴某辛拖进田里拳打脚踢,致使吴某辛头皮血肿。期间,吴则兵还用砍刀砍了吴某辛一刀(因衣服厚没砍进去)。当晚,吴则兵又从吴某辛阶基上爬到二楼进入卧室,窃得吴某辛的身份证、银行卡及30余元现金,后又多次发信息威胁恐吓吴某辛及其家人。2015年2月6日,吴某辛家人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又与吴则兵达成和解,吴某辛又支付给吴年兵4000元整。吴则兵再次保证不再骚扰吴某辛及其家人,并归还了吴某辛的银行卡和身份证。2015年2月18日晚上(除夕夜),被告人吴则兵再次携带砍刀来到吴某辛家,将吴某辛家的右侧木门、窗户玻璃、美的双筒洗衣机、美的电饭煲、创维彩色电视机、半和牌电热水壶等家具砸烂,并将吴某辛家的两挂鞭炮在卧室床上燃放,致使四床棉被被毁损。吴某辛家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156元。2015年11月24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从新化县拘留所将被告人吴则兵押回归案。被告人吴则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辛的陈述,证明她与吴则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3月两人一起到广州打工并同居。2015年1月21日她回到了古塘。当晚吴则兵从广州追到古塘要她赔偿,发生打架,经村支书调解,她支付吴则兵1000元的生活费。2015年1月29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则兵带着50公分长的砍刀来到她家,扯着她的头发往外拖,拖到附近的田里,用刀顶着她的胸口,一拳把她打翻在田里,对她的头脸拳打脚踢,说如果不和他走,明天要对她的孩子下手,还用刀砍了她的左小腿处,但裤子厚,没有砍进去。她的小孩叫来了她哥哥,吴则兵看到后就跑了。之后吴则兵不间断骚扰她,还盗走吴某辛的身份证、银行卡及一些现金。2015年2月6日,她请村干部再次调解,又给了他4000元,他答应不再来骚扰。2015年2月18日除夕夜晚上,她全家躲到娘家过年,吴某甲打电话过来说家里的东西被吴则兵打烂了,她赶回家发现右侧房门被吴则兵踢烂了,电饭煲,电视机,电热水壶、多扇窗户均被毁。堂屋里的两挂鞭炮被他拿到卧室里的床上放掉了,四床被子全部被毁,新美的牌洗衣机被打烂,柜子被乱翻。事后吴则兵还不断叫嚣,发信息威胁她及其家人。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21时,吴则兵在砸吴某乙家的玻璃,他赶到吴某乙家,吴则兵跑了。吴某乙家右侧客厅的门被砸烂了,门栓和门梁被搞坏了。电视机、洗衣机、电饭煲、保暖瓶、玻璃、一套衣柜的门被损毁了,四套被子被鞭炮烧坏了。吴则兵与吴某乙老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吴某辛给吴则兵1000元钱作为在广州打工时的生活费。2015年1月29日的下午,吴则兵拿着砍刀来到吴某乙家要吴某辛往山上走,吴某辛不走,吴则兵对吴某辛拳打脚踢,吴某辛的小孩来找他,他赶过去,吴则兵就跑了。2015年1月29日的晚上,吴则兵把吴某辛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盗走之后,吴则兵还多次发信息威胁他们。2015年2月6日,吴某乙和吴则兵又达成和解协议,吴某乙、吴某辛赔给吴则兵4000元,吴则兵保证不再骚扰他们。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儿媳吴某辛和吴则兵因不正当男女关系曾到了广州打工生活了一段时间。2015年1月,吴某辛从广州回来。吴则兵随即追了回来,经调解吴某辛出1000元了结。但之后吴则兵一直找吴某辛的麻烦,2015年1月底的一天,当时只有她和吴某辛还有三个小孩在家,吴则兵来到她家拉着吴某辛往后山拖,吴某辛不去,吴则兵带了砍刀,就殴打了吴某辛,还用刀砍了吴某辛,后来邻居来了吴则兵才跑开。后来吴则兵偷了吴某辛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几十块钱。2015年2月6日,经村干部调解,她儿子和儿媳被迫给了吴则兵4000元,吴则兵保证不再来侵犯,并把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了吴某辛。2015年2月18日晚,她儿子儿媳带着三个孩子躲到外面去了,她一个人睡在家里,吴则兵踢开家右侧房门,砍烂了右侧一扇木门的门框和门闩,打烂了一台美的电饭煲、电热水壶、电视机、窗户玻璃,在她儿子床上放鞭炮,床上的四床棉被被炸烂,洗衣机也被打坏了。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他老婆吴某辛和吴则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4月份与吴则兵一起跑去广州打工并同居。2015年1月21日,吴某辛从广州跑回了新化温塘娘家,吴则兵当天下午追来并与吴某辛及家人发生了冲突。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吴某辛支付1000元给吴则兵。但吴则兵不肯罢休,2015年1月29日下午,吴则兵拿着砍刀来到吴某辛家扯住吴某辛的头发往外拖到田里,并用刀砍了吴某辛,幸亏衣服厚没砍进去,还声称要砍死他的孩子,直到群众来了后才放手。第二天吴某辛回家发现卧室里身份证、银行卡和一些现金被吴则兵偷走了。吴则兵多次打电话发信息恐吓他和吴某辛,说要杀他全家。2015年2月6日,在村支书的调解下他和吴某辛再次妥协给了吴则兵四千元,吴则兵答应不再干涉他的生活,把银行卡和身份证还给了吴某辛。但之后,吴则兵仍多次打电话发信息恐吓,说买好了雷管和炸药要来他家放大炮。2015年2月18日,他和吴某辛及小孩躲在吴某辛娘家过年。晚上10点左右,吴某甲打电话讲家里的东西被吴则兵搞坏了。他回家发现右侧屋端被踢开,堂屋里的电视机、电饭煲、窗户玻璃、卧室新买的洗衣机均被打烂,两挂鞭炮被点燃放掉,床上四床被子被炸烂,卧室全是炮灰,衣柜也被打开了。5、证人吴某丙、吴某丁、鄢某、吴某戊的证言,分别证明吴某辛与吴则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两次达成和解协议;吴则兵带刀上门拖吴某辛上山未遂从而在吴某乙家田里殴打吴某辛;吴则兵入室盗窃吴某辛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一些现金;2015年除夕夜吴则兵毁坏吴某乙家财物的事实。6、证人吴某己的证言,证明2015年除夕夜吴则兵毁坏了吴某乙家的财物。7、证人吴某庚的证言,证明2015年除夕夜吴则兵亲口告诉他在吴某乙床上点燃鞭炮炸坏棉被;吴则兵并扬言要烧掉吴某乙的家,杀了他的三个小孩。8、价格鉴定意见,证明2015年3月1日,经涟源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吴某辛家被毁坏的财物价值2156元。9、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财物损坏的具体情况及吴则兵短信威胁、恐吓吴某辛、吴某乙等人的具体情况。10、调解协议书两份,证明吴则兵与吴某辛两次达成协议,第一次吴某辛赔偿1000元,吴则兵保证不再骚扰;第二次吴某辛赔偿4000元,吴则兵再次保证不再骚扰。11、吴某辛病历资料,证明2015年1月29日,吴某辛被打伤。经诊断,吴某辛的伤为头皮血肿。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10年12月23日吴则兵因犯盗窃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0日被减刑释放。1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5日,吴则兵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明、证明文件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4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吴则兵提回涟源市看守所羁押。14、户籍资料,证明吴则兵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15、被告人吴则兵的供述,证明他和吴某辛2014年3月认识后不久发生了关系。后来他带她去广州打了十个月的工,一起同居。2015年1月,吴某辛回了古塘,他租车回到古塘吴某辛娘家找到了她并和她的亲戚发生了冲突。双方到古塘乡政府综合办调解时,他和吴某辛的家人再次发生冲突和互殴。经派出所调解,由吴某辛赔偿他同居期间的花费1000元整。2015年1月29日。他拿了一把砍刀来到了吴某乙家,他拖着吴某辛走,吴某辛不走,他说不走的话就要搞死她家小孩,后来吴某辛的亲戚来了,他就跑掉了。当天晚上,他又来到吴某乙的家,从阶基上爬到二楼来到卧室,在床上找到了吴某辛的包,从包里拿了她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几十块的现金。拿到东西后,他打电话告诉了吴某辛,并发信息吓唬她及她的家人,后来吴某辛到村里反映这件事,双方又达成了协议,吴某辛一次赔偿他四千元,他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她,保证不再去吵。2015年2月18日晚,他拿着砍刀来到了吴某辛家,用木棍把吴某辛家砸了十几块玻璃,用手扳烂木门进入客厅,用本棒将她家的洗衣机、电饭煲、电视机、电热水壶砸烂。把她家里的两挂鞭炮在她家卧室里燃放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则兵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吴则兵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则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则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吴则兵提出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则兵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吴则兵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吴则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吴则兵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根据吴则兵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得当。上诉人吴则兵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德雄

审 判 员  王芝芝

审 判 员  张菖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叶梅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