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6民初2100号

涉县宾馆常丰楼与李乃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涉县宾馆常丰楼,李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100号原告涉县宾馆常丰楼。法定代表人李华元,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乃生,成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宾馆常丰楼与被告李乃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本案中的餐饮费向原告结清,原告涉县宾馆常丰楼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乃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宾馆常丰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宾馆常丰楼撤回对被告李乃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学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伟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