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杨衡明,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易赖街233号。法定代表人罗大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嘻扬扬婴童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8号聚贤大厦106房。法定代表人邓春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小桂,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居民,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衡阳市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嘻扬扬婴童购物乐园有限公司、邓小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及逾期利息。因被三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衡阳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陈菊香名下,坐落在本市中山北路x号x大厦六套房产;及邓小桂在本市华新开发区雁城世家,由衡阳市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有建筑面积x平方米(合同编号x)房屋一套。上述房产查封较多,目前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石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晓军
审判员 蒋志成
审判员 陈锡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