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杨群英,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肖后庆,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群英与被执行人肖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后庆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群英归还借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40元、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肖后庆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后庆名下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2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后庆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22),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