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10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于2016年5月18日17时许,在位于本市江汉区华安里一小区超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毒资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方某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道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