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759号原告关义学,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振举,青海镇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格,男,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义学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关义学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义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关义学负担。
审 判 长 汪生伟
审 判 员 魏芳君
人民陪审员 梁成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雨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