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恢3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李延宗、尹瑞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李延宗,尹瑞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毅,行长。

被执行人:李延宗,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尹瑞瑜,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延宗、尹瑞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延宗、尹瑞瑜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