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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证保2号

王文贞与乐陵市园林管理处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贞,乐陵市园林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证保2号

申请人:王文贞,女,194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系申请人之女),女,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

申请人:乐陵市园林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之华,主任。申请人王文贞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调取并保全2016年9月6日早7时至8时位于乐陵市公安局路口摄像头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王文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采取复制的方法对2016年9月6日早7时至8时位于乐陵市公安局路口摄像头的监控录像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新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