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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9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沙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志民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沙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沙某某无法找到,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志民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