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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0725号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725号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法定代表人郑红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玉州,河南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南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号。负责人李遂生,主任。委托代理人芦波,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正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绿化工程ZBLH2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绿化工程ZBLH2合同段的施工任务。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施工。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999634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种植回填及垃圾外运费用1127029元(其中垃圾转运468623元,种植土回填658406元);北奥支付原告苗木变更及种植密度加大费用8726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12年5月出具的《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京港澳高速中牟开封交界)绿化工程施工招标ZBLH2招标文件》中载明: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名为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世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