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851号
原告:高永健,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齐丽军,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海琛,男,满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永健诉被告迟海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高永健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69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我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告高永健诉被告迟海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5元,减半收取5272.5元,由原告高永健承担。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龚雪峰
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