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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197号

曹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贾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197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1988年5月2号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贾某,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一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贾某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和被告贾某自愿离婚;

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贾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