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682号
原告:吴东东,女,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刘方林,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东诉被告刘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东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娅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