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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682号

原告吴东东诉被告刘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东东,刘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682号

原告:吴东东,女,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刘方林,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东诉被告刘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东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娅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