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275号原告吴艳,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李秋,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李满文,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与被告李秋、李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吴艳负担。
审判员 刘文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