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1602号原告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经营者孟丹,该店店长,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张籍圆,职务董事长。
原告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与被告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诉称:2015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牌匾制作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制作了牌匾并经被告验收使用,被告只给付20,000.00元制作费用,下欠54,80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制作费54,8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牌匾制作协议书一份。证实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以及制作牌匾的规格、加工费用及违约责任。证据二、牌匾安装照片。证实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制作安装完毕牌匾。被告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经质证,原告所举证据一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也未出庭提出反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原告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与被告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牌匾制作协议书,约定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乙方)“将原缘子汇福讷河市迎宾馆改为缘子汇福讷河孵化基地”,宣传语为“笑迎天下创业者,共谋三农大发展”;完工时间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2日前结束;价格牌匾要发票每个字5700.00元,因甲方修改四个另加7800.00元,宣传语10,000.00元,总计74,800.00元;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甲方在签约前已付乙方20,000.00元采购材料费;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天内付清制作费用总额的90%,剩余10%作维修抵押金,一年后如乙方按时维修则全额返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加工制作和安装完毕,并给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验收后对下欠原告报酬54,8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制作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报酬,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承揽报酬5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向东
审 判 员 刘宝胜
代理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