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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875号之一

苏承竹与唐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承竹,唐成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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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承竹,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成浩,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承竹与被执行人唐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成浩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玉林

代理

审判员  何朝波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