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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264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周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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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南阳市工农路12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铁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1

审判长梁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