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执962号之一

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宏,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家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505908.8元及违约金、误工补偿费2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4元、执行费77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72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