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宏,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家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505908.8元及违约金、误工补偿费2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4元、执行费77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72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