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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2号

梁海河与柴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海河,柴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河。被执行人柴路军。本院在执行梁海河与柴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海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亚林

审判员  戴树立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培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