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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93号之一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弋万山、周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万山,周海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弋万山,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海菊(系被执行人弋万山之妻),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弋万山、周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