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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414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恒德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大禾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健臣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军,李吉敏,李淑民,尹明发,高秋,刘建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414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彭松涛,行长。

被

申请人: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金宇东路滨湖花园综合楼西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吉祥路--盛世花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高德,经理。

被

申请人:济宁市恒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冠亚星城C17号楼东单元九层东户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淑民,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冠亚星城E公寓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征,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大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兴业路与三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尹明发,经理。

被

申请人: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金宇东路滨湖花园综合楼西楼。

法定代表人:高秋,经理。

被

申请人:济宁市健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置城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防,经理。

被

申请人:李建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李吉敏,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李淑民,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

被

申请人:尹明发,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

申请人:高秋,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刘建防,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恒德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大禾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健臣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军、李吉敏、李淑民、尹明发、高秋、刘建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对被申请人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恒德煤业有限公司、山东大禾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被申请人李建军、李吉敏、李淑民、尹明发、高秋、刘建防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公司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被申请人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恒德煤业有限公司、山东大禾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李建军、李吉敏、李淑民、尹明发、高秋、刘建防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毅君

代理

审判员  孙云峰

人民陪审员  靳衍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