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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特9号

汤伏芹、范广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汤伏芹,范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72民特9号

申请人:汤伏芹,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范广林,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汤伏芹、范广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下落不明人范迪祥系申请人汤伏芹的丈夫,申请人范广林的父亲,受雇在芜湖市行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行运999”轮工作。2015年11月27日2时左右,“行运999”轮在河北省黄骅港锚地抛锚过程中,因风浪较大,范迪祥从船上不慎坠入海中。虽经船上人员,及海事搜救中心等部门多方搜救,至今未能发现其任何踪迹。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证明,范迪祥生还可能性较小。申请人认为范迪祥意外落海至今已经多日,已无生还可能。据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范迪祥死亡。

经审理查明:范迪祥,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天鹅湖路27号,系申请人汤伏芹的丈夫,申请人范广林的父亲。2015年11月27日2时左右,“行运999”轮在河北省黄骅港锚地抛锚过程中,因风浪较大,范迪祥从船上不慎坠入海中。虽经船上人员,及海事搜救中心等部门多方搜救,至今未能发现其任何踪迹。申请人汤伏芹、范广林申请宣告范迪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范迪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范迪祥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汤伏芹、范广林为范迪祥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宣告范迪祥死亡申请。范迪祥在“行运999”轮抛锚过程中,不慎坠入海中,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同时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证明,范迪祥生还可能性较小。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发出寻找范迪祥的公告,现三个月公告期已届满,范迪祥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范迪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韩晓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