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73号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东路53号思进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周建秋。委托代理人杨翠,系公司员工。被告易亚杰。被告易燕妮。
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亚杰、易燕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松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