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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794号

无锡市宏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宏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原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惠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原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峰,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197789.7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92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吴加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