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惠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原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峰,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197789.7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92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吴加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