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460号罪犯聂某某,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横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夜间安全员岗位上,认真履职,改造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1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聂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聂某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中彦
审 判 员 苏小娟
代理
审判员 韩连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