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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915号

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晨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915号原告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329385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A8-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晨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居委会大市直街77号首层之四。法定代表人谢恩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晨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天津四朋达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