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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1849号

应吉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吉长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2执1849号被拘留人:应吉长,男,1956年5月8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吕振飞与应吉长、尚小妹、尚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应吉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应吉长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