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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233号

孙某、林某等与焦晓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孙某,林某,焦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焦晓东,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林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林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薛九建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