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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申28号

郭渭民与廖军伟、郭瑞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渭民,廖军伟,郭瑞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申28号再审

申请人:郭渭民。

被

申请人:廖军伟。

委托代理人:徐卸古,浙江省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郭瑞发,成年。再审申请人郭渭民与被申请人廖军伟、原审被告郭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江区人民法院(2008)衢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渭民以与被申请人廖军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郭渭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郭渭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日知

审 判 员  范德根

代理

审判员  郝宽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祺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