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申28号再审
申请人:郭渭民。
被
申请人:廖军伟。
委托代理人:徐卸古,浙江省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郭瑞发,成年。再审申请人郭渭民与被申请人廖军伟、原审被告郭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江区人民法院(2008)衢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渭民以与被申请人廖军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郭渭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郭渭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日知
审 判 员 范德根
代理
审判员 郝宽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祺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