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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39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宋海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宋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3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206-0。负责人章坚辉,行长。被执行人宋海江,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宋海江在(2016)浙0604执339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海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1628.67元(含执行费1107.8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