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558号原告李永安,男,汉族,山东省莒县城阳镇人,居民,住莒县城阳镇。委托代理人徐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莱芜市瑞正地矿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姜来湖,董事长。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庆祥,公司负责人。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法定代表人孙斌堂,董事长。被告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辛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长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安与被告莱芜市瑞正地矿勘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永安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