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12号
原告:刘发权,男。
被告:何婕,女。
原告刘发权与被告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刘发权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发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刘发权负担。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