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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2012号

原告刘发权与被告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发权,何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12号

原告:刘发权,男。

被告:何婕,女。

原告刘发权与被告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刘发权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发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刘发权负担。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