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01号许艺香,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委托代理人蔡友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贵,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艺香与被执行人张福贵民间借贷合同(2015)安民初字第446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福贵偿还申请执行人许艺香借款人民币6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本金17600元,未到位本金49400元及利息。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