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437号
原告:伍永虎,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建军,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沈兴元,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伍永虎诉被告陆建军、沈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丽颖
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
人民陪审员 阮明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