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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8437号

伍永虎与陆建军、沈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永虎,陆建军,沈兴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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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437号

原告:伍永虎,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建军,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沈兴元,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伍永虎诉被告陆建军、沈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丽颖

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

人民陪审员  阮明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